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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庆市财政局行政规范性文件

        重庆市财政局行政规范性文件

        重庆市财政局 重庆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关于印发《重庆市上市、挂牌企业

        财政奖补办法》的通知

        渝财规〔 2022 〕10号

        各区县(自治县,含两江新区、西部科学城重庆高新区、万盛经开区)财政局、金融工作管理部门,各有关企业:

        为进一步发挥财政资金激励引导作用,加强财政金融政策联动,推动鼓励企业上市融资,我们修订形成了《重庆市上市、挂牌企业财政奖补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财政局       

        重庆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2022年12月9日      

        (此件主动公开)

        重庆市上市、挂牌企业财政奖补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财政金融联动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通知》(渝府办发〔 2022 〕81号)、重庆市企业上市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进一步推动企业上市工作实施方案(2022—2025)》(渝上市办〔2022〕1号)等文件精神,充分发挥财政资金激励引导作用,加强财政金融政策协同联动,推动企业上市融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在境内外证券交易所上市,或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重庆股份转让中心挂牌,以及开展资本市场再融资,符合财政奖补条件的企业。

        第二章 财政奖补范围和标准

        第三条 对上市、挂牌企业实施分阶段、分层次奖补

        (一)重庆股份转让中心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

        1. 对在 重庆股份转让中心 股份报价转让系统挂牌,且完成股份制改造的企业给予 50 万元奖补;

        2. 对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基础层挂牌的入库企业给予 50 万元奖补;对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创新层挂牌的入库企业,给予 150 万元奖补,对其基础层调整到创新层的予以补差。

        (二)境内证券交易所上市

        对企业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和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分阶段给予 800 万元奖补。

        ( 1 )对与保荐机构、律师事务所和会计事务所均签署 IPO 正式协议和约定书的入库企业,给予 50 万元奖补;

        ( 2 )对纳入上市辅导备案的入库企业,给予 100 万元奖补;

        ( 3 )对上市申请被中国证监会(交易所)正式受理后的入库企业,给予 300 万元奖补;

        ( 4 )对上市申请被证监会审核通过或同意注册的入库企业,给予 350 万元奖补。

        (三)境外证券交易所上市

        对在境外主要交易所上市的入库企业,成功上市后一次性给予 800 万元奖补。

        对重庆股份转让中心、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企业转板至境内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或企业在境内上市后又赴境外证 券交易所成功上市的,每户企业累计获得的奖补金额不超过 800 万元。

        第四条 对上市、挂牌企业再融资予以奖补

        ( 1 )对在重庆股份转让中心挂牌的科技型企业和“专精特新”企业首次开展股权融资(含定向增资、股权质押、发行可转债)的,按融资净额的 1% 给予最高 50 万元奖补;

        ( 2 )对已上市企业通过股权融资进行再融资(含定向增发、配股、发行可转债)的,按融资净额的 5 ‰给予最高 100 万元奖补;

        ( 3 )对开展并购交易的上市企业,按实际交易额的 5 ‰给予最高 100 万元奖补。

        第三章 财政奖补资金申报及拨付程序

        第五条 奖补资金的申报及拨付

        申报企业所在区县(自治县)金融工作管理部门依托科创资本通平台( www.tech-capital.cn ),根据企业上市工作进展,负责受理企业申报上市、挂牌、再融资奖补资金的初审,完成初审后向市金融监管局申报市级上市、挂牌、再融资奖补资金,并附企业上市、挂牌奖补资金申报表(附件 1 )或企业再融资奖补资金申报表(附件 2 )。

        市金融监管局每季度对区县申报材料进行复审,明确奖补名单及金额,征求市财政局意见并向社会公示。

        市财政局综合公示结果和相关要求,最终审定并向企业拨付奖补资金。

        第六条 企业上市、挂牌奖补申报材料

        (一)企业申报第四条中重庆股份转让中心挂牌财政奖补的,须提供以下材料:

        1. 申请文件;

        2. 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的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企业营业执照等复印件;

        3. 重庆股份转让中心出具的挂牌备案确认函复印件;

        4. 企业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信息(附件 3 ,下同);

        5. 要求的其他文件。

        (二)企业申报第四条中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财政奖补的,须提供以下材料:

        1. 申请文件;

        2. 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的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企业营业执照等复印件;

        3.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出具的同意挂牌函复印件;

        4. 企业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信息;

        5. 要求的其他文件。

        (三)企业申报第四条中拟在境内证券交易所上市财政奖补的,可依据企业上市进展分阶段进行申报。

        1. 与保荐机构、律师事务所和会计事务所均签署 IPO 正式协议和约定书的,须提供以下材料:

        ( 1 )申请文件;

        ( 2 )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 3 )与保荐机构、律师事务所和会计事务所签署的 IPO 正式协议和约定书复印件;

        ( 4 )企业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信息;

        ( 5 )承诺书和要求的其他文件。

        2. 纳入上市辅导备案的,须提供以下材料:

        ( 1 )申请文件;

        ( 2 )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 3 )企业在重庆证监局上市辅导备案的佐证材料;

        ( 4 )企业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信息;

        ( 5 )承诺书和要求的其他文件。

        3. 上市申报材料被中国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正式受理的,须提供以下材料:

        ( 1 )申请文件;

        ( 2 )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申请受理佐证材料或者交易所受理佐证材料;

        ( 3 )企业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信息;

        ( 4 )承诺书和要求的其他文件。

        4. 上市申请在中国证监会审核通过并取得 IPO 批文,或交易所审核通过并取得中国证监会同意 IPO 注册的批复的,须提供以下材料:

        ( 1 )申请文件;

        ( 2 )中国证监会核发的 IPO 批文或中国证监会同意 IPO 注册批复的复印件;

        ( 3 )企业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信息;

        ( 4 )要求的其他文件。

        (四)企业申报第四条中在境外证券交易所上市财政奖补的,须提供以下材料:

        1. 申请文件;

        2. 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3. 企业在境外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佐证材料;

        4. 企业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信息;

        5. 要求的其他文件。

        以上申报材料需由申请单位加盖公章形成纸质件和电子扫描件,其中,纸质件交所在区县(自治县)金融工作管理部门留存,电子扫描件通过科创资本通平台( www.tech-capital.cn )按程序提交。(下同)

        第七条 上市、挂牌企业再融资奖补申报材料

        申报第五条再融资奖补资金的,须提供以下材料:

        1. 申请文件;

        2. 交易场所出具的再融资证明文件或中国证监会出具的再融资批复文件的复印件;

        3. 营业执照复印件;

        4. 资金到账证明材料或并购交易完成佐证材料;

        5. 与融资中介机构签订的服务协议;

        6. 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八条 企业应严格依照本办法规定申报,申报材料要客观准确、实事求是,不得弄虚作假,同时建立相应的工作机制和信息报送机制,按要求及时向市、所在地区县(自治县)财政部门和金融工作管理部门报送企业改制、挂牌、上市工作进展情况。

        第九条 区县(自治县)金融工作管理部门要组织指导企业及时填报和更新信息,做好企业财政奖补资金申报初审工作,核实企业上市、挂牌、再融资的真实性,发现企业弄虚作假线索的,及时报送市金融监管局。

        第十条 市金融监管局会同市财政局建立绩效评价指标体 系,并适时组织开展项目绩效评价。市财政局将不断优化完善绩效评价结果运用,并将相关情况作为安排奖补资金年度预算的重要依据。

        第十一条 市财政局、市金融监管局将不定期开展奖补资金核查工作。企业若出现弄虚作假、骗取财政奖补资金等行为的,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严肃处理。对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市金融监管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执行到2025年12月31日止,执行中如遇中央重大政策调整,将及时修订完善。原《重庆市拟上市重点培育企业财政奖补办法》(渝财规﹝2019﹞3号)、《关于 <重庆市拟上市重点培育企业财政奖补办法> 的补充通知》(渝财规〔2019〕13号)同时废止。

        第十四条 在本办法实施之前,企业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或在境内外上市的,符合《重庆市拟上市重点培育企业财政奖补办法》(渝财规﹝2019﹞3号)、《关于 < 重庆市拟上市重点培育企业财政奖补办法 > 的补充通知》(渝财规〔2019〕13号)规定的财政奖补条件,已申请并获得奖补资金的,不再按新 办法的奖补标准追溯补差;尚未申请财政奖补资金,且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按照本办法执行。2022年1月1日起,对在重庆股份转让中心挂牌并改制的企业,在重庆股份转让中心首次开展股权融资的企业,已上市企业通过股权融资进行再融资,以及开展并购交易的奖补,按照本办法执行。

        附件:1. 企业上市、挂牌奖补资金申报表

           2. 企业再融资奖补资金申报表

           3. 企业银行基本账户信息

        重庆市财政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