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egend id="h4sia"></legend><samp id="h4sia"></samp>
<sup id="h4sia"></sup>
<mark id="h4sia"><del id="h4sia"></del></mark>

<p id="h4sia"><td id="h4sia"></td></p><track id="h4sia"></track>

<delect id="h4sia"></delect>
  • <input id="h4sia"><address id="h4sia"></address>

    <menuitem id="h4sia"></menuitem>

    1. <blockquote id="h4sia"><rt id="h4sia"></rt></blockquote>
      <wbr id="h4sia">
    2. <meter id="h4sia"></meter>

      <th id="h4sia"><center id="h4sia"><delect id="h4sia"></delect></center></th>
    3. <dl id="h4sia"></dl>
    4. <rp id="h4sia"><option id="h4sia"></option></rp>

        中国政府网 | 重庆市人民政府网 登录 | 注册 无障碍 | 关怀版

        热词: 停水 停电 禁行 公交车 交通管制

        您当前的位置:首页>政务公开>法定主动公开内容>履职依据>行政规范性文件

        [ 索引号 ] 1950000000927717X1/2020-00145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其他 [ 体裁分类 ] 行政规范性文件
        [ 发布机构 ] 市供销合作总社
        [ 成文日期 ] 2020-08-12 [ 发布日期 ] 2020-08-12

        重庆市供销合作总社关于印发重庆市供销社系统绿色通行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供销合作总社

        关于印发重庆市供销社系统绿色通行证

        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渝供发〔2016〕99号


        市供销总社有关企业、行业协会:

        根据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关于车辆“绿色通行证”管理有关规定,为了切实发挥好供销系统“绿色通行证”的作用,市供销总社制定了《重庆市供销社系统绿色通行证管理(暂行)办法》,请你们遵照执行。



                                                                                                    重庆市供销合作总社

                                                                                                    2016年11月15日



        重庆市供销社系统

        绿色通行证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加强市供销总社所属涉农企业、行业协会会员使用“绿色通行证”车辆的监督管理,按照《重庆市涉及国计民生特殊行业货运车辆通行证办理规定》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办理“绿色通行证”单位和个人必须是市供销总社所属企业、行业协会会员从事涉及民生生鲜农产品、超市生活物品,城市配送运输的轻型货车。

        第三条  办理“绿色通行证”的单位和个人,由相关行业协会收集申请办理“绿色通行证”车辆基础信息(含使用性质、配送种类、办证种类)及有关资料,向市供销总社提出报告(未加入协会的直接向市供销总社报告),经市供销总社审核通过后,函告市公安交巡警总队后方可办理。

        第四条  对次年继续从事生鲜农产品、超市生活物品城市配送运输轻型货车,必须进行年度审核换证,由相关行业协会向市供销总社提供有关证明材料(未加入协会的直接向市供销总社提供),经市供销总社审核同意,方可向市公安交巡警总队更换年度通行证。

        第五条  申请办理“绿色通行证”时间,原则上在每年的1月、6月分两次办理。年度审核换证时间为每年4月1日至4月30日。 

        第六条  对发生车辆转移登记或次年不再从事本行业运输的车辆;对在通行证有效期内,车辆违法记录累计12分;对发生一般(含)以上交通事故同等责任(含)以上,次年取消办理“绿色通行证”资格。

        第七条  “绿色通行证”禁行时间和禁行线路,按照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持有“绿色通行证”的车辆应遵章守法,文明出行,自觉接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市供销合作总社,以及相关协会的日常监督管理。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借用“绿色通行证”的名义,从事非涉及民生生鲜农产品、超市生活物品,城市配送运输,以及空车出租谋取利益。

        第十条  对生产经营停止、经营转向或企业注销,不再从事涉及民生生鲜农产品、超市生活物品,城市配送运输的单位和个人,应主动向业务主管部门提出终止“绿色通行证”的使用,并及时交回“绿色通行证”。

        第十一条  持有“绿色通行证”的车辆不按重庆市涉及国计民生特殊行业货运车辆通行证使用要求,从事非法运输谋取利益的,将严格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涉及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部门解读:

        关于重庆市供销社系统绿色通行证管理(暂行)办法(渝供发 〔2016〕99号)的起草说明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