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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 1150010800929587XB/2021-00087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其他 [ 体裁分类 ] 公文
        [ 发布机构 ] 南岸区发展改革委
        [ 成文日期 ] 2021-11-30 [ 发布日期 ] 2021-11-30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南岸区重庆经开区关于加快发展新型 消费提振消费活力若干措施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级各部门,各人民团体,各经济板块发展中心,重庆经开区各部门,各区属重点国有企业,各有关单位:

        《南岸区重庆经开区关于加快发展新型消费提振消费活力若干措施》已经区政府、经开区管委会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112

        (此件公开发布)

        南岸区重庆经开区关于加快发展新型消费提振消费活力若干措施

        为顺应当前消费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升级趋势,促进消费新模式创新应用、重点消费品更新升级、促进消费新场景提档升级、消费环境持续优化,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快发展新型消费释放消费潜力若干措施的通知》(渝府办发〔202141号)文件要求,结合本区实际,提出以下措施。

        一、促进消费新模式创新发展

        1.利用文创产品带动消费。依托南滨路国家级文化产业示范园区,加快推进辖区内符合条件的游戏产业园申报市级数字文化产业园区,并给予资金扶持。依托电商平台,推进抗战遗址博物馆、故宫文物南迁纪念馆、重庆龙泉宝剑青瓷博物馆等博物馆的文创产品线上销售,引入数字科技公司,通过5GVR等技术推动博物馆展品数字化展示。(责任单位:区文化旅游委)

        2.促进线上娱乐消费。依托网易游戏产业园,举办西部游戏产业交易会,打造区域性、全国性、国际性游戏游艺竞技赛事,积极推进国内龙头企业落户南岸,加快发展动漫、影视、网络文学、网络主播等数字化产业。围绕重庆游戏产业园,聚焦游戏、动漫、直播、电竞、IP等重点,发展游戏产业,全力推动重点项目加快落地,加速发展网络视听产业,推进新兴技术成果服务应用于内容生产,聚力打造西部游戏产业新高地。鼓励有条件的游戏游艺场所打造区域性、全国性、国际性游戏游艺竞技赛事。(责任单位:区文化旅游委、区大数据发展局)

        3.提升旅游智慧化服务水平。积极推动旅游智慧化,全面完成基于5G网络的旅游产业数字化、智慧化转型升级,建设5G+智慧景区示范工程,推广景区全流程智慧游览服务,建设好集文旅资讯、预约预订、金牌解说、咨询投诉、惠民服务、监测预警等为一体的“惠游南岸”平台。(责任单位:区文化旅游委)

        4.增加线上体育消费模式。打造智慧体育运动场馆,建立体育健康运动码平台,方便群众线上线下结合开展体育健身活动,促进体育线上消费。打造VEX机器人世锦赛、CUBA全明星赛等主题赛事活动,利用线上售票等方式,促进体育消费。扩大创新重马体育文创产品,开通网上销售渠道,进一步促进线上体育消费。(责任单位:区文化旅游委、区体育发展中心)

        5.促进品牌展会消费。积极支持重庆国际会议展览中心加强与UFI(国际展览业协会)、ICCA(国际大会及会议协会)、IAEE(国际展览与项目协会)等国际重要会展组织沟通联系,引进一批具有国际影响力的重要展会落户南岸。提升双品汇、西部动漫展、家博会、食品工业展等现有展会规模层级,力争打造为南岸特有的消费展会。积极支持重庆国际会议展览中心实施“智慧场馆”建设,支持各会展场馆打造“智能智慧场馆”。依托重庆全球旅行商大会,积极对接各国旅行商企业,引入具有国际影响力的重要展会落户南岸。(责任单位:区文化旅游委、区商务委、南坪现代服务业集聚区建设发展中心、经开区经贸合作局)

        6.支持国内外零售企业在区内设立全球首店、亚洲首店、中国(内地)首店、西南首店、重庆首店。鼓励国内知名品牌在区设立法人机构,开设全球性、全国性和区域性品牌首店、旗舰店。加强市、区有关扶持政策宣传引导,鼓励大型商业综合体实施业态优化调整,引导企业积极引进国际、国内一线品牌落户南岸。(责任单位:区商务委、区招商投资局、南坪现代服务业集聚区建设发展中心、经开区经贸合作局)

        7.促进免税消费扩围提速。积极开展辖区内的离境退税商店备案和管理工作,推动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平稳有序进行。依托南滨路国家级文化产业示范区企业联盟,积极组织故宫文物南迁纪念馆、重庆龙泉宝剑青瓷博物馆等开发专供免税渠道的优质特色文创商品。(责任单位:区税务局、区财政局、区商务委、区文化旅游委、经开区税务局)

        二、助推重点消费品提质升级

        8助推传统零售餐饮业转型升级。积极支持区内实体零售餐饮企业,开展数字化、智能化、连锁化发展转型,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安排专项发展资金。鼓励实体零售企业应用“社交电商”“直播带货”、小程序等开发数字化产品和服务,依托淘宝直播基地,积极为辖区企业开展直播带货等服务。(责任单位:区商务委、经开区经贸合作局)

        9开展汽车更新换代消费。支持金融机构运用数字交通物联网等大数据平台创新汽车金融产品和服务,加大对汽车保养、保险、维修、美容、二手车交易等消费金融服务支持力度。将新能源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政策和免征购置税政策延续至2022年底。责任单位:区经济信息委、区金融办、区财政局、区税务局、经开区经济运行局、经开区税务局

        10.推动家电产品优化升级。鼓励家电企业加强应市新产品研发,推进关键核心技术研究,不断推出高质量差异化产品。支持家电销售企业开展免费或优惠的售后使用管理服务。鼓励家电生产企业开展新一轮家电下乡活动,支持对本地农村居民购买电视机、空调、洗衣机、冰箱、电脑、智能手机、电饭煲、热水器、智能手表、服务机器人等10类家电下乡产品给予补贴。(责任单位:区经济信息委、区商务委、经开区经济运行局、经开区经贸合作局)

        11.鼓励发展绿色智能消费。倡导绿色消费理念,开展绿色商场(超市)示范创建,鼓励开设绿色产品销售专区。积极组织辖区商场、超市、餐饮企业申报绿色企业工作。(责任单位:区商务委、经开区经贸合作局)

        三、促进消费新场景提档升级

        12推进打造国际消费集聚区。积极支持弹子石中央商务区发展,协助南滨路建设发展中心策划弹子石中央商务区提档升级项目,积极向市商务委争取资金支持。加快群慧公园项目建设,积极推进基础设施建设,服务环境提质增效,优化调整空间布局。(责任单位:区商务委、区住房城乡建委、南滨路建设发展中心、经开区生态环境建管局)

        13.打造高品质商圈消费。以步行街改造提升试点为牵引,加快推进市级重点商圈提档升级,加快商业建设,打造“人性化、智慧化、国际化”商圈。积极支持南坪惠工路步行街升级改造,推进双石街商业街区建设,支持辖区商场开展智慧商圈示范点建设,对符合条件的积极向市商务委争取资金扶持。(责任单位:区商务委、区住房城乡建委、南坪现代服务业集聚区建设发展中心、经开区生态环境建管局)

        14.推动夜间经济集聚发展。联动南滨路长嘉汇、东原1891、金辉铜元道、龙门浩老街等打造南滨路市级夜间经济核心区项目。提质建设夜间经济核心片区,依托南滨路十里长江、弹子石老街、开埠公园、龙门浩老街等载体资源,积极引入沉浸式展陈、演艺、娱乐等体验项目,打造“不夜重庆”夜间经济核心承载地。(责任单位:区商务委、区文化旅游委)

        15.打造文旅消费新场景。制定出台促进文旅消费相关政策,策划举办“文旅消费创新升级专场”,发布文旅消费创新升级机会清单。鼓励旅游景区、交通枢纽、高速公路服务区等设立地方消费品展销平台和旅游休闲推介平台,建设一批特色产品专营店、旗舰店。鼓励故宫文物南迁纪念馆、抗战遗址博物馆、开埠公园、南山植物园、南滨公园、南山一棵树、厚街文创园、商圈步行街等文化文物单位、景区景点、主题公园、园区街区及城市公共空间,依托现有文化内容开设特色文创产品展销平台,并根据政策内容给予资金扶持。(责任单位:区文化旅游委)

        16.加快充电桩(站)建设布局。优化利用社区、街区、商业网点、旅游景区、度假区等周边地面及地下空间,完善充电电源配置和布局,加大充电桩(站)建设力度。按照规范要求严格审查各配建停车位及社会公共停车场充电桩(站)建设指标。细化充电桩(站)规划要求,结合用地性质及产业布局,优化完善充电桩(站)布点及功能设置。(责任单位:区规划自然资源局)

        17.加强信息网络基础设施建设。加快5G基站建设和应用示范,优先覆盖核心商圈、重点产业园区、重要交通枢纽和主要应用场景。推动城市信息模型(CIM)基础平台在全市新型智慧城市建设、城市治理能力提升、城市规划建设管理等多场景应用。布局通信和数据中心机楼,加快5G网络等新型基础设施建设,推动基础设施智能化、科技应用自动化、社会服务智慧化、基础设施智慧化。(责任单位:区经济信息委、区规划自然资源局、经开区经济运行局

        18.支持工业互联网创新发展。支持互联网平台企业向线下延伸拓展,加快传统制造业企业数字化改造和转型升级,发展个性化定制、柔性化生产,鼓励建设手机、空调等消费体验馆。依托飞象、根云、沄析等平台,推动更多有自身行业资源优势的龙头企业落户我区,向智能制造细分领域延伸。支持建设消费品工业大数据服务平台,推动数据服务产品发展。(责任单位:区经济信息委、区大数据发展局、经开区经济运行局)

        19鼓励发展智能化终端配送。支持发展主城都市区分区化、远郊区县城乡一体化共同配送等集约化配送模式,引导企业建设共同配送中心、末端配送服务设施。围绕日用品、食品、餐饮、药品、生鲜等领域,引导在人流密集的商务楼宇、医院等区域配设智能售货机、智能取餐柜、智能快件箱(信包箱)、智能回收站等。积极融入长江经济带和西部陆海新通道建设,形成铁公水空“四式”联运、人流物流资金流信息流“四流”融合的开放通道体系,依托重庆东站门户客运枢纽,提升与江北国际机场、西部物流园、南彭物流基地、果园港等枢纽的联运效率。优化营商环境,加快相关用地审批手续办理,提升项目实施效率。对快递处理场所建设给予用地、智能化设备升级改造等方面的政策和资金支持;支持构建覆盖农产品生产、加工、运输、储存、销售等全流程的冷链物流体系。(责任单位:区商务委、区规划自然资源局、经开区经贸合作局)

        四、营造优质的消费氛围

        20加大市场消费宣传力度。制定整体、系统、中长期的宣传推广战略,分时分步推进。支持鼓励重大节庆会展活动周边餐饮、酒店联合开展打折、送门票等优惠活动。建立、推广重大节庆活动信息发布平台,畅通区内企业了解重大节庆活动的信息渠道,鼓励区内企业与活动主办方进行联动营销。利用好区内政务新媒体资源,加大宣传力度。围绕全市、全区的知名品牌和重大节庆会展活动,统筹南岸网、“两微一端”等政务新媒体矩阵资源,“进圈入群”开展舆论引导,优化市场宣传方式,加强传播推介力度,形成良好的舆论氛围。同时,做好新型消费负面舆情导控工作,形成工作预案。深入开展文化旅游专项营销推介活动,围绕重庆“山水之城美丽之地”“行千里致广大”的主题文旅宣传口号,挖掘自然人文特色,提炼特色IP。围绕“南岸起风景”提炼推出符合当下传播习惯,朗朗上口的宣传主题句。贴近生活讲好故事,让生活成为游客眼中的风景,营造群众主动参与的场景,制造焦点引爆话题引导旅游舆情风向标。(责任单位:区商务委、区委宣传部、区委网信办、区文化旅游委、区融媒体中心、经开区经贸合作局

        21.鼓励加大节假日消费活动。举办“五一”“端午”“十一”等假日旅游促销活动,引导广大群众采取自助游、自驾游、家庭游、微团游等方式健康安全出游。依托市内红色旅游资源,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主题实践活动。支持城市公园在重大节日、重大活动期间,在不影响游人游憩条件下,利用现有场地适当增加经营点位。倡导基层工会组织职工到区内红色旅游资源开展各类工会活动;组织劳模、先进职工代表开展疗休养活动;鼓励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等落实带薪休假制度。(责任单位:区文化旅游委、区委组织部、区人力社保局、区城市管理局、区总工会)

        22.支持各类工会开展活动。将消费扶贫及促消费有关费用列入基层工会经费支出范围,倡导基层工会到区内可支配收入较少地区开展文体活动和春秋游;鼓励干部职工积极自发购买区内可支配收入较少地区农副产品;倡导基层工会在发放节日慰问品时,优先购买区内可支配收入较少地区农副产品。制定对口帮扶工作方案,组织区图书馆、区文化馆定期赴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开展文化活动。优先采购石柱土家族自治县特色农副产品并鼓励全体干部职工积极购买。(责任单位:区总工会,区文化旅游委)

        23.优化金融消费服务体系。推动建立多层次的新型消费领域企业融资对接渠道,拓宽线上线下融资渠道。鼓励在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在风险可控并符合监管要求的前提下,运用互联网等技术手段,提升金融服务效率,丰富消费信贷产品体系。鼓励在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在满足交易信息采集、真实性审核的条件下,按规定凭交易电子信息为跨境电商等贸易新业态相关市场主体提供经常项目跨境人民币结算服务。(责任单位:区金融办)

        24.深化包容审慎和协同监管。对新型消费业态预留容错试错空间,实施“观察期”管理和“触发式”监管,推行非现场监管,实行柔性执法,提升信用监管容忍度。加强消费领域信用建设,推动市场监管与行业自律相结合,切实维护消费者权益。(责任单位:区市场监管局、区商务委、区发展改革委、经开区改革发展科技局、经开区经贸合作局)

        25.简化证照办理程序。进一步优化零售新业态新模式营商环境,推行“一照多址”,企业在住所外设立多个生产经营场所、属同一市场监管部门登记管辖区域的,经营场所可以申请备案,不再办理分支机构登记。电商经营者申请登记为个体工商户的,允许其将网络经营场所作为经营场所进行登记。加快推进食品经营许可改革,进一步优化食品经营许可条件、简化许可流程,对符合相应条件的餐饮服务直营连锁门店实行食品经营许可试行告知承诺制。优化调整促消费活动审批流程,推动相关流程网上办理。(责任单位:区政务办、区市场监管局、区公安分局、经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以上措施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1231日。本文件中有明确施行期限或其他上位文件另有规定的,按其明确的期限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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