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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 115001083277707523/2022-00009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商贸、海关、旅游 [ 体裁分类 ] 其他
        [ 发布机构 ] 南岸区商务委
        [ 成文日期 ] 2022-05-16 [ 发布日期 ] 2022-05-19

        重庆市南岸区商务委员会 重庆市南岸区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南岸区重庆经开区培育建设国际消费中心城市核心区十条扶持办法》的通知

        各街道党工委、街道办事处,各镇党委、镇政府,区委各部委,区级各部门,各人民团体,各经济板块管委会(办公室),经开区办公室,在区有关单位:

        为培育建设国际消费中心城市核心区,不断增强我区消费市场的吸聚带动能力,结合《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培育建设国际消费中心城市若干政策的通知》(渝府办发〔2022〕18号),经区委区政府同意,制定了《重庆市南岸区重庆经开区培育建设国际消费中心城市核心区十条扶持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重庆市南岸区重庆经开区培育建设国际消费中心城市核心区十条扶持办法


        重庆市南岸区商务委员会       重庆市南岸区财政局

        2022年5月16日

        重庆市南岸区重庆经开区培育建设

        国际消费中心城市核心区十条扶持办法


        第一章总则

        为培育建设国际消费中心城市核心区,不断增强我区消费市场的吸聚带动能力,结合《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培育建设国际消费中心城市若干政策的通知》(渝府办发〔2022〕18号),聚焦商贸企业稳增长、促进传统商业转型升级、着力提升消费竞争力等方面,特制定本扶持政策。

        第二章扶持政策

        第一条扶持批发企业做大做强。在区限额以上批发业企业(个体)全年累计销售额较上一年度每净增1亿元,给予企业1万元资金扶持,最高不超过10万元。

        第二条扶持零售企业做大做强。在区限额以上零售业企业(个体)全年累计销售额较上一年度每净增5000万元,给予企业1万元资金扶持,最高不超过20万元。

        第三条扶持住宿企业做大做强。在区限额以上住宿业企业(个体)全年累计营业额较上一年度每净增1000万元,给予企业1万元资金扶持,最高不超过10万元。

        第四条扶持餐饮企业做大做强。在区限额以上餐饮业企业(个体)全年累计营业额较上一年度每净增1000万元,给予企业1万元资金扶持,最高不超过10万元。

        第五条扶持商务服务业企业做大做强。在区规模以上商务服务企业中的商业综合体、市场管理、专业卖场和会展服务企业全年累计营业收入较上一年度每净增1000万,分别给予企业1万元资金扶持,最高不超过10万元。

        第六条支持特色商业品牌发展。在区商贸企业首次通过商务部、重庆市商务委认定的中华老字号、重庆老字号,一次性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资金扶持。

        第七条支持特色住餐品牌发展。在区商贸企业新评定为国家酒店酒家五钻、四钻的,一次性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资金扶持。新评定为国家绿色饭店五叶、四叶的,一次性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资金扶持。新评定为市级民宿(客栈民宿、精品民宿、特色民宿、金牌民宿四类)五朵、四朵的,一次性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资金扶持。

        第八条支持举办促进消费活动。支持大型商场、商业综合体、特色街区、专业市场、品牌企业开展以“爱尚重庆”为主题的促销、品牌推广活动。对经区商务委审核备案且同意,按照活动投入和效果,予以不超过活动投入50%的资金扶持,单个企业全年不超过30万元。

        第九条支持发展会展经济。支持举办全国性、专业性峰会论坛和国际知名品牌的全国新品发布活动,经区商务委认定为优质会展项目的,一次性给予展会主办方不高于50万元资金扶持。

        第十条支持特色社区商业项目建设。支持企业积极打造特色社区商业街区项目,经区商务委评审认定,一次性给予不超过10万元资金扶持。

        第三章附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中同时满足扶持条件的,按“ 同类不重复、就高不就低”原则给予扶持。

        第十二条 重庆经开区适用该扶持办法。自然年度内对纳税关系在经开区,并满足扶持条件的市场主体,由经开区财务局安排资金纳入年度预算给予扶持;其余满足扶持条件的市场主体由南岸区财政局安排资金给予扶持。

        第十三条 对上述扶持政策资金,由区商务委和经开区经贸合作局负责日常监督管理,区商务委、经开区经贸合作局会同区财政局、经开区财务局等相关部门定期或不定期进行检查。

        第十四条 上述各项扶持政策兑现,需经区商务委或重庆经开区经贸合作局与第三方共同评审,加强日常监督管理,强化绩效评价。

        第十五条 享受扶持政策的市场主体应为正常运行信誉良好,未纳入联合失信惩戒目录。

        第十六条2021年度符合政策条件的企业可参照本政策执行。

        第十七条 本政策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截止。


        附件:重庆市南岸区重庆经开区培育建设国际消费中心城市核心区十条扶持办法申报流程


        附件

        重庆市南岸区重庆经开区培育建设国际消费

        中心城市核心区十条扶持办法申报流程


        一、扶持企业做大做强(第一条至第五条)

        申报材料: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企业扶持申请书、真实性承诺书、统计联网直报平台相关报表;

        申报时间:原则上次年1季度工作日内申报。在规定期限未进行申报的企业不得享受扶持政策;

        政策咨询及联系方式:申报具体政策可咨询区商务委运行调节科周利62801157,经开区经贸合作局张晚豪62988573。

        二、支持特色商业品牌发展

        申报材料:1.中华老字号、重庆老字号认定的相关佐证材料;

        申报时间:项目获得认定后的下一年度1月31日前区商务委提出申请;

        政策咨询及联系方式:申报具体政策可咨询区商务委市场流通科,联系人:李冬梅,联系电话:62805019。

        三、支持特色住餐品牌发展

        申报材料:1.市商务委认定文件;2.企业评定的相关佐证材料;

        申报时间:项目获得认定后的下一年度1月31日前区商务委提出申请;

        政策咨询及联系方式:申报具体政策可咨询区商务委市场流通科,联系人:肖莹,联系电话:62805019。

        四、支持举办促进消费活动

        申报主体:区内大型商场、商业综合体、特色街区、专业市场、品牌企业(商业场所业主或该商业场地实际经营单位);

        申报时间:第一批:活动举办时间1-6月,8月底前向区商务委提交;第二批:活动举办时间7-12月,下一年度1月31日前向区商务委市场流通科提交;

        申报资料:1.大型促销活动资金申请书;2.大型促销活动总结;3.第三方审计机构出具审计报告;

        政策咨询及联系方式:申报具体政策可咨询区商务委市场流通科,联系人:肖莹,联系电话:62805019。

        五、支持发展会展经济

        申报资料:1.会议方案。2.参会人员明细。3.与场地方签订的合同;4.发票等相关佐证材料;

        联系人:肖莹,联系电话:62805019。

        六、支持特色社区商业项目建设

        申报材料:1.企业向区商务委申报项目相关文件;2.区商务委认定文件;

        申报时间:项目获得区商务委认定后的下一年度1月31日前向区商务委提出申请;

        政策咨询及联系方式:申报具体政策可咨询区商务委市场流通科,联系人:肖莹,联系电话:62805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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