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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庆市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融资担保业务尽职免责工作指引》政策解读

        日期:2022-05-26

            一、制定背景
           (一)落实中央和市级相关政策文件要求。中央层面,2019年国务院下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有效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基金作用切实支持小微企业和“三农”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6号),在“健全内部考核激励机制”中明确要求“对已按规定妥善履行授信审批和担保审核职责的业务人员实行尽职免责”。2020年《银保监会等七部门关于做好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监管工作的通知》(银保监发〔2020〕39号),提出“完善小微企业和三农贷款担保绩效考核、薪酬激励和尽职免责机制,加大对支小支农业务的正向激励力度”。市级层面,今年市政府工作报告将“健全面向小微企业、覆盖所有区县的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纳入重点工作安排。本指引的出台是贯彻落实市政府工作报告要求的具体措施。2021年,市财政局、市金融监管局、人行重庆营管部、重庆银保监局等四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完善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切实支持小微企业和“三农”发展的实施意见》(渝财规〔2021〕4号),在第十四条中明确提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会同财政部门制定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尽职免责指引,对发生代偿损失的担保业务,有充分证据表明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再担保机构业务人员依法合规、勤勉尽职的,免除其相应责任,并参照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核销代偿损失。”
           (二)探索建立“敢担、愿担、能担”的长效机制。我局在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建设专项调研以及“我为群众办实事”现场走访中,发现机构对建立尽职免责机制的诉求较多,是担保代偿处置工作中亟待解决的现实问题。为进一步完善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制度,建立“敢担、愿担、能担”的长效机制,我局起草了《尽职免责指引》。
            二、主要内容
           《尽职免责指引》共五章二十二条。第一章是总则,说明了制定的目的及依据、概念定义、适用对象、适用标准、尽职免责要求等;第二章主要对十一项免责情形和九项不得免责情形进行了明确;第三章主要是确定尽职调查、尽职评议、责任认定等尽职免责工作流程,以及回避制度和档案管理规范。第四章是抓好细化落实和监管督导工作的相关规定,包括政府性融资担保公司完善实施细则,业务监管部门与主管部门工作职责等方面。第五章是附则。  
            三、核心举措
           (一)分层推行。《尽职免责指引》坚持尽职免责工作覆盖到机构负责人、管理部门负责人和经办人员的全覆盖原则,同时要求融资担保机构将尽职免责工作贯穿到担保业务的全流程中。针对经办人员、相关业务部门管理人员、机构负责人分别制定了三个不同层级的尽职免责工作评议流程和责任认定。其中,对机构负责人尽职免责工作,由工作小组将初步认定并报履行出资人职责的部门审定,报同级监管部门备案。必要情况下,同级监管部门可参与调查、评议。通过上述措施强化尽职免责工作开展规范、加强全流程监督。
           (二)免责情形。《尽职免责指引》对为维护社会稳定和防范化解风险、支持抗疫和复工复产、支持小微三农和科创业务、不可抗力因素等十一项情形予以免责。同时对违反法律法规、弄虚作假、索取或接受经济利益等九项情形不得免责。
           (三)评议结论。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应当成立尽职免责调查认定工作小组,负责尽职免责的调查和认定建议工作。可分为尽职、基本尽职、不尽职三类。其中,对责任认定为尽职的,可以免除责任。对责任认定为基本尽职的,可酌情减轻或免除责任追究。对责任认定为不尽职的,应启动责任追究程序。

        政策原文:

        重庆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重庆市财政局 关于印发重庆市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融资担保业务尽职免责工作指引的通知(渝金发〔202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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