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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11500000009275895T/2021-00021 [ 发文字号 ]渝办发〔2011〕125号 [ 发布机构 ]市人民防空办 [ 主题分类 ]国防、其他;其他 [ 成文日期 ]2011-05-06 [ 发布日期 ]2022-09-19 [ 体裁分类 ]行政规范性文件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防空地下室建设和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征管工作的意见

        日期:2022-09-19来源:中国政府网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为完善我市城市功能,提高城市防空和防灾减灾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重庆市人民防空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规范我市防空地下室建设和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以下简称易地建设费)征管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加强领导,统一认识

        人民防空是国防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现代城市建设的重要内容。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最近召开的第六次全国人民防空会议,对新时期加强人民防空工作提出了更高要求。近年来,我市人民防空工作取得长足进步,但其中的防空地下室建设和易地建设费征管工作还存在较大差距,主要表现在个别区县(自治县)至今没有开展防空地下室建设工作;有的区县(自治县)改变防空地下室建设范围,降低易地建设费征收标准;有的区县(自治县)未将防空地下室建设审批纳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前置条件;有的区县(自治县)违规减免、应收未收和挤占挪用易地建设费问题比较突出。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要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出发,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民族忧患意识,努力加强防空地下室建设工作,完善我市防护工程体系,提高城市防空和抵御自然灾害的能力,为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提供可靠保障。

        二、严格规范,强化防空地下室建设

        (一)严格防空地下室建设范围。

        凡在城镇规划区域内新建(含改建、扩建)民用建筑,必须依法修建防空地下室。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城市公共绿地、广场、地下交通干线以及其他重大基础设施的规划和建设,必须充分考虑人民防空需求,兼顾人民防空功能。

        本意见所指民用建筑包括除工业厂房及其生产性配套建筑设施以外的所有非生产性建筑。防空地下室是指符合国家规定防护等级标准,结合民用建筑修建的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

        (二)严格防空地下室建设标准。

        一类区域:主城区(含北部新区,下同)新建10层以下或者基础埋深不足3米的民用建筑,按照地面总建筑面积的4%5级防空地下室。新建10层以上或者基础埋深3米以上的民用建筑,按照地面首层建筑面积修建5级防空地下室。

        二类区域:万州区、涪陵区、长寿区、江津区、永川区、合川区、南川区、万盛区新建10层以下或者基础埋深不足3米的民用建筑,按照地面总建筑面积的3%修建6级以上防空地下室。新建10层以上或者基础埋深3米以上的民用建筑,按照地面首层建筑面积修建6级以上防空地下室。

        三类区域:其他设防区县(自治县)新建10层以下或者基础埋深不足3米的民用建筑,按照地面总建筑面积的2%修建6级以上防空地下室。新建10层以上或者基础埋深3米以上的民用建筑,按照地面首层建筑面积修建6级以上防空地下室。

        (三)防空地下室建设的审批。

        1.人民防空行政管理部门(简称民防部门)是防空地下室建设工作主管部门,负责防空地下室建设的审批工作。主城区防空地下室建设由市民防办公室负责审批管理,其他区县(自治县)防空地下室建设由所在区县(自治县)民防部门审批管理。

        2.民用建筑项目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时,项目建设单位必须持项目批准文件及有关资料向民防部门征求防空地下室设置意见。民防部门在收齐建设单位报送的有关资料后,在5个法定工作日内提出建设项目防空地下室设置意见。

        3.民用建筑项目建设单位向有关部门报审初步设计方案时,必须向民防部门报审防空地下室初步设计方案。民防部门在收到建设单位报送的防空地下室初步设计方案后,在5个法定工作日内发出建设项目防空地下室审核通知书。

        建设单位未取得建设项目防空地下室审核通知书的,规划行政管理部门不得签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四)防空地下室建设的质量要求。

        1.防空地下室的设计必须由具备民防部门颁发的人防工程设计资质或者地面建筑设计甲级资质的设计单位,按照国家颁布的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

        2.防空地下室使用的防护门、密闭门等专用设备的质量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标准。

        3.防空地下室施工必须按照民防部门审核批准的防空地下室施工图设计文件和国家强制性标准的要求实施。

        4.防空地下室竣工验收实行备案制度,由民防部门组织或参加验收。建设单位在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时,应出具民防部门的认可文件。

        5.民防部门应当将审批、验收防空地下室过程中形成的文字、图纸、技术资料依法归档保存,并将防空地下室纳入人防工程予以统计。

        三、明确要求,加强易地建设费征管工作

        (一)确保易地建设费应收尽收。

        1.易地建设费征收范围。

        凡依法应当修建防空地下室、但确因下列条件限制不能同步配套建设防空地下室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可以申请易地建设:

        1)采用桩基且桩基承台顶面埋置深度小于3米(或者不足规定的地下室空间净高)的。

        2)应建防空地下室面积只占地面建筑首层的局部,结构和基础处理困难,且经济上很不合理的。

        3)建在流砂、暗河、基岩埋深很浅等地段的项目,因地质条件不适于修建防空地下室的。

        4)因建设地段房屋或地下管道设施密集,防空地下室不能施工或者难以采取措施保证施工安全的。

        符合上述情况的项目建设单位提出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申请,经有批准权限的民防部门批准后,应按规定向民防部门缴纳易地建设费。未按规定缴纳易地建设费的建设项目,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不得签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我市农村农民自建房不在易地建设费的征收范围内。

        2.易地建设费征收标准。

        我市易地建设费按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总建筑面积计收,具体标准由市物价局会同市财政局、市民防办按照防空地下室造价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统一分类制定发布。各区县(自治县)不得自行制定易地建设费征收标准。

        3.易地建设费的减免条件。

        1)以下新建建筑项目免征易地建设费:

        一是工业厂房及其生产性配套设施项目。二是享受政府优惠政策建设的公租房、廉租房、棚户区改造和旧住宅区整治项目。三是临时民用建筑和不增加面积的危房翻新改造商品住宅项目。四是因遭受水灾、火灾或其他不可抗逆的灾害造成损坏后按原面积修复的民用建筑项目。

        2)已审批的经济适用住房(含纳入经济适用住房管理的拆迁安置房和农转非安置房)项目,户均60平方米以内的住宅部分免收易地建设费(未纳入该范围的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减半收取);超出部分和公建部分全额收取。农转非安置房按人均30平方米计免缴。

        3新建幼儿园和学校教学楼、养老院以及为残疾人修建的生活服务设施等民用建筑减半征收易地建设费。

        4国家有关部门和市政府规定予以减免的其他项目。

        各区县(自治县)不得自行制定易地建设费减免政策。

        (二)加强易地建设费使用管理。

        1易地建设费纳入非税收入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主城区征收的易地建设费纳入市级财政预算管理。其他区县(自治县)征收的易地建设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管理。

        2.市和区县(自治县)民防部门应将易地建设费纳入年度人防经费预算,及时、全额安排用于易地人防工程建设和人防业务工作。

        3.易地建设费是人防专项经费,实行专款专用,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和财政部门不得挪作他用或用于平衡本级预算。

        四、强化监督检查,严格责任追究

        (一)加强监督检查。

        1.年度检查。市政府将组织市监察局、市财政局、市民防办等部门,每年对防空地下室建设和易地建设费征管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作为考核各区县(自治县)民防工作的重要内容。

        2.定期审计。由市审计局每三年一次对全市防空地下室建设和易地建设费征管情况进行全面审计,审计结果由市审计局报市政府。

        (二)严格责任追究。

        各区县(自治县)在防空地下室建设和易地建设费征管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民防办责令改正。需追究纪律责任的,将违纪违规事实材料移送监察机关,监察机关视情节轻重依法对有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查处。

        1.擅自扩大或缩小防空地下室建设和易地建设费征收范围的。

        2.擅自提高或降低易地建设费征收标准的。

        3.违规办理防空地下室建设或易地建设费手续的。

        4.违规批准不建、少建防空地下室或减征、免征、缓征易地建设费的。

        5.违规对未取得防空地下室审核通知书的建设项目办理规划许可证的。

        6违规对未缴清易地建设费或未取得民防主管部门出具的防空地下室竣工验收认可文件的建设项目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的。

        7.违反易地建设费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的。

        8.违规挤占、挪用、侵吞易地建设费的。

        一一年五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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