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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 11500000MB17643950/2022-00450 [ 发文字号 ] 渝市监处罚〔2022〕114号
        [ 主题分类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体裁分类 ] 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市市场监管局
        [ 成文日期 ] 2022-10-18 [ 发布日期 ] 2022-10-18

        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重庆市情缔金玫瑰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当事人:重庆市情缔金玫瑰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3086302332U

             

        当事人基本情况:当事人持有《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3086302332U,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成立日期:2013年12月12日,经营范围:婚姻服务、市场营销策划、企业形象设计等。

        案件来源、调查经过情况:2022年5月10日,深圳市珍爱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简称珍爱网)向我局提供举报材料,举报当事人涉嫌虚假宣传,具体表现为当事人在其官网http://www.jinmeigui.cn在关于我们一栏的介绍中,写到“金玫瑰婚恋在何总的带领下,先后与珍爱网、世纪佳缘网、百合网保持战略长期合作,资源共享.......”,而珍爱网声明公司及任何分支机构从未和当事人建立过联系,更不谈所谓的“战略合作”,没有资源分享。除举报信外珍爱网还向我局提供了关于“金玫瑰”虚假宣传与“珍爱网”存在合作关系的情况说明一份、金玫瑰官网的公证书一份。

        2022年5月13日我局对位于重庆市渝中区时代天街xxxxx处的当事人进行了执法检查,检查时当事人现场负责人xx配合执法检查,现场有12个相亲见面室,经营场所内挂有32面锦旗,该公司墙上印有公司发展历程、成功案例等宣传内容,如:“2012年金玫瑰婚恋与珍爱网达成战略合作,开设珍爱网线下VIP服务中心”、“2013年与世纪佳缘达成战略合作。开设世纪佳缘线下VIP服务中心”等。执法人员现场登陆该公司官网http://www.jinmeigui.cn进行检查,发现珍爱网举报情况属实。执法人员对检查情况进行了拍照。

        2022年5月24日,我局对当事人涉嫌虚假商业宣传的行为立案调查。本案未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调查认定的事实:

        经核查,当事人在官网中和经营场所内的宣传内容均涉嫌存在虚假商业宣传,具体内容及调查情况如下:

        (一)、当事人互联网的违法行为:

        1、官网http://www.jinmeigui.cn中关于我们栏目中标注有“金玫瑰婚恋在何总的带领下,先后与珍爱网、世纪佳缘网、百合网保持战略长期合作,资源共享.......”,经查,当事人实际负责人xx于2011年在深圳成立了深圳金玫瑰婚姻介绍有限公司,2012年12月16日深圳金玫瑰受杭州超梦网络有限公司(珍爱网的合法授权单位)授权在深圳地区开展珍爱网婚姻介绍服务。但本案当事人与珍爱网并没有任何合作。同时珍爱网就深圳金玫瑰受杭州超梦公司的授权在深圳地区开展的珍爱网婚姻介绍服务的行为作出了如下解释:(1)、深圳金玫瑰与杭州超梦的协议书未盖双方印章,真实性存疑;(2)、若深圳金玫瑰和杭州超梦的协议书真实并生效也与本案当事人无关,因为本案当事人是独立的法人,既不是深圳金玫瑰的分公司也不是杭州超梦的分公司;(3)、2012年8月12日至2015年12月25日珍爱网的确与杭州超梦签订了《珍爱网战略合作协议书》,协议书中规定杭州超梦公司在全国范围内推荐有资质的第三方婚姻介绍机构为珍爱网国内的区域合作伙伴,但第三方能否成为珍爱网区域合作伙伴需要经过珍爱网的书面授权同意,故杭州超梦与深圳金玫瑰签订的相关协议不能证明深圳金玫瑰是珍爱网的合法第三方授权单位,同时本案当事人情况也是如此,本案当事人属于虚构与珍爱网的合作关系、虚构与珍爱网资源共享、虚构双方战略长期合作关系的事实,其行为构成虚假宣传。

        2、官网http://www.jinmeigui.cn中有“打造了重庆最强婚姻服务团队,目前80%的同事拥有国家二级、三级心理咨询师,国家婚姻咨询师”等宣传内容。经查,当事人婚姻服务团队共18人,包括红娘及参与红娘事务的管理人员,其中有5人获取了心理咨询师证书、1人获得家庭婚姻咨询师证书,实际持证人员占比为33%,与宣传的数据80%不符,此宣传内容为虚假内容。

        3、执法人员就当事人宣传的“与世纪佳缘、百合网保持长期战略合作、资源共享的宣传内容”向北京花千树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世纪佳缘、百合网已合并为同一单位)进行了核实,该公司出具情况说明证实,当事人于2014年1月24日与北京花千树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达成合作关系,开设世纪佳缘VIP服务中心,2016年5月1日开设世纪佳缘约会吧,2019年4月30日当事人与世纪佳缘的合作已终止,未查询到当事人与百合网的百合情感有过合作,此宣传内容中的“保持长期战略合作”、“百合网”的字样容易使人误解为当事人目前仍与世纪佳缘、百合网继续合作,涉嫌存在虚假宣传。

        (二)、当事人经营场所内的违法行为有:

        1、当事人经营场所内金玫瑰发展历程宣传墙上宣传的“2012年金玫瑰婚恋与珍爱网达成战略合作,开设珍爱网线下VIP服务中心”、“2014年金玫瑰婚恋接受政府委托,根据国家《中长期青年发展规划(2016—2025年)》文件要求,以及《关于进一步做好青年婚恋工作的指导意见》要求,成为深圳、重庆等地政府指定相亲交友合作单位”,与珍爱网相关的内容与前段一致,为虚假内容,当事人提供不出成为深圳、重庆政府指定相亲交友合作单位的证明文件,同时承认只是和相关政府部门搞过联谊活动,并未成为政府指定相亲单位,故此宣传内容为虚假内容。

        2、当事人经营场所内悬挂的32幅锦旗,通过核查,其中xxxxxxxx三名会员出具了否认赠送锦旗的证明材料,上述3名会员相亲事宜属实,但并未赠送锦旗给当事人,当事人承认锦旗是红娘未经会员同意擅自制作的,目的是为了多拿奖金,同时作为单位的荣誉对外宣传。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的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证明其主体资格、企业性质、经营范围;

        2、珍爱网向我局递交的举报及相关回复材料证明本案案件来源合法。

        3.现场检查笔录、现场检查照片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事实存在;

        4.当事人提供的员工心理咨询师、婚姻咨询师等证件、杭州超梦网络有限公司授权书、珍爱网(深圳)区域战略合作协议书、世纪佳缘VIP业务加盟合同、红娘与会员微信聊天记录、优质会员材料、成功案例等证据证明当事人有合法经营的情节;

        5.会员出具的关于锦旗的证明书三份证据证明当事人的虚假商业宣传违法行为存在。

        本局于2022年8月22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渝市监罚告〔2022〕114号),告知了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向本局提出陈述、申辩、听证。

        本局认为:当事人为经营婚姻介绍服务产品,使用内容不真实的宣传内容作虚假商业宣传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的规定,构成虚假商业宣传的违法行为。

        自由裁量理由等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当事人于2022年6月23日向我局提交了一份请求从轻处理申请书,申请书中对自身的违法行为进行了阐述,称2022年5月14日已对锦旗、宣传语及官网存在的问题进行了整改。2022年6月27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了再次检查,当事人整改情况属实。当事人能主动配合执法人员进行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符合《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三、行政处罚裁量权的适用规则 (七)行政处罚裁量情形。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1)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规定,给予当事人减轻处罚。

        处理意见及依据:

        当事人以虚假内容对消费者进行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对其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或者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予以处罚,鉴于当事人有减轻处罚的情节,现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150000元。

        请你按以下方式履行以上行政处罚:

        1.请你于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工商银行,收款人全称:重庆市财政局,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上清寺分理处(账号:3100021709024932270)缴纳罚款;或凭《重庆市政府非税收入缴款订单》中扫描二维码线上缴纳罚款(收款单位:重庆市财政局)。逾期不缴纳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我局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2.你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以上处罚决定,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四)项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3.如你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人民政府或者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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