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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策解读 《重庆市医疗废物处置收费管理办法(试行)》

        日期:2022-12-12

        2022年11月7日市发展改革委、市民政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卫生健康委联合印发了《重庆市医疗废物处置收费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试行)》。为便于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政策内容,现作如下解读。

        一、出台背景

        为深入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创新和完善促进绿色发展价格机制的意见》(发改价格规〔2018〕943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强化危险废物监管和利用处置能力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函〔2021〕47号)要求建立体现生态环境价值、环境损害成本和绿色发展的价格机制,建立和完善医疗废物处置收费制度。近年来,我市医疗废物处置行业提速发展,为加强医疗废弃物综合治理,推进医疗废物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处置,亟需建立全市统一的医疗废物处置收费机制,规范医疗废物处置收费行为。

        二、政策的主要内容

        《办法(试行)》统筹衔接了医疗废物处置行业管理政策,明确了适用范围、收费性质、收费原则、收费标准核定、计费方式等主要内容。

        (一)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医疗废物处置收费行为管理以及因重大传染病疫情等突发事件产生且参照医疗废物管理的固体废物处置收费行为管理。

        (二)收费性质。医疗废物处置收费为经营服务性收费。结合各类医疗废物特性及处置方式的不同,按照现行《重庆市定价目录》,实行分类分级和政府指导价格管理。其中:

        药物性、化学性医疗废物处置收费标准由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生态环境局制定和调整。

        感染性、损伤性医疗废物以及非遗体火化装置焚烧的病理性医疗废物处置收费标准,中心城区由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卫健委、市生态环境局制定和调整;中心城区以外的由当地发展改革委会同卫健委、生态环境局制定和调整。

        遗体火化装置焚烧的病理性医疗废物处置收费标准,中心城区由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民政局制定和调整;中心城区以外的由当地发展改革委会同民政局制定和调整。

        (三)收费原则。遵循“谁委托谁付费、谁处置谁收费”原则,医疗废物产生单位与处置单位可在政府指导价格内协商具体的收费标准。

        (四)标准核定。综合考虑区域医疗机构规模和结构、医疗废物处置企业生产能力利用情况等因素,按照补偿成本、合理盈利、公平负担的原则合理核定。为吸引社会资本进入,促进医疗废物处置行业健康持续发展,参考10年期国债平均收益率和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合理确定收益率。

        (五)处置量核定。坚持激励和约束并重,充分考虑处置设施生产能力利用情况,按设计处置能力的60%设置处置量最小值,以抑制医疗废物处置设施过度超前建设,提升设施利用效率,降低处置成本。

        (六)计费方式。根据国家医疗废物分类目录,综合考虑医疗废物特性、处置工艺、计费便捷性,采取不同的计费方式。

        药物性、化学性医疗废物按照重量计费。

        感染性、损伤性以及非遗体火化装置焚烧的病理性医疗废物原则上按照重量、定额以及实际占用总床日数相结合的方式计费。无固定床位的医疗机构按重量或定额计费;床位数较多实际产生量较少的医疗机构,按重量计费;其他有固定床位的医疗机构,可按上年实际占用总床日数计费。为引导医疗废物源头减量,医疗废物实际产生量超过每床日平均产生量的部分按重量计费,其收费标准略高于平均产生量的收费标准。

        遗体火化装置焚烧的病理性医疗废物,按照标准重量或标准体积计费。

        三、试行期限

        自2023年1月1日起试行,试行期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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