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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严禁用于五个方面支出! 重庆为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立“规矩”

        发布时间:2023-02-10
        发布时间:2023-0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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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月9日,重庆日报记者从市住房城乡建委了解到,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市住房城乡建委日前制定了《重庆市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管理细则》(简称《细则》),明确了农村危房改造的补助资金的使用原则、补助标准和支付方式等。

        根据《细则》,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是指在农村危房改造政策实施期内,中央财政和市级财政设立用于支持区县开展农村危房改造的专项转移支付资金。补助资金用于农村低收入群体等重点对象农村危房改造、7度及以上抗震设防地区农房抗震改造以及其他符合政策规定的农村困难群众基本住房安全保障支出。其中,农村低收入群体等重点对象包括农村易返贫致贫户(包括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户)、低保户、农村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因病因灾因意外事故等刚性支出较大或收入大幅缩减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家庭、农村低保边缘家庭、未享受过农村住房保障政策支持且依靠自身力量无法解决住房安全问题的其他脱贫户。已实施过农村危房改造但由于小型自然灾害等原因又变成危房且农户符合条件的,可将其再次纳入补助资金支持范围。

        补助资金实行分类补助,农村C级危房改造平均每户补助0.75万元,农村D级危房改造补助标准按照相关文件规定执行,补助资金实施期限至2025年12月31日。

        《细则》同时明确了补助资金的拨付时限:对于支付给农户的补助资金,各区县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分阶段按比例或竣工验收后一次性足额支付到农户“一卡通”账户,全部资金支付时间不得晚于竣工验收后30日。

        《细则》还强调,补助资金不得用于以下五个方面支出:不以保障基本住房安全为目的的支出,包括单纯提升住房品质、改善居住环境方面的支出等;农村低收入群体等重点对象以外农户的住房安全保障支出;已纳入因灾倒损农房恢复重建补助范围等已有其他渠道资金支持的住房安全保障支出;农村危房改造管理工作经费;其他不符合规定的支出。

        市住房城乡建委要求,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会同财政部门建立健全农村危房改造工作监管机制,对农村危房改造补助对象的申请、评议、审核、审批和补助金额等情况进行公示,并公布举报电话,接受群众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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