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扶贫产品认定管理试行办法》政策解读
2020年4月,重庆市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印发《重庆市扶贫产品认定管理试行办法》(渝扶组办发〔2020〕32号)(以下简称《办法》)。为便于各级各部门和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政策内容,现对《办法》作如下解读:
一、起草背景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发展产业是实现脱贫的根本之策;要开展消费扶贫行动,利用互联网拓宽销售渠道,多渠道解决农产品卖难问题。扶贫产品认定是精准推进消费扶贫工作的关键环节,是做优做强扶贫产业的重要举措。
近年来,国家先后出台《关于深入开展消费扶贫助力打赢脱贫攻坚战的指导意见》《关于印发〈政府采购贫困地区农副产品实施方案〉的通知》等系列文件,对打造区域性特色农产品品牌、实行农产品名录制度、提升农产品供给质量等提出明确要求。去年8月份以来,国务院扶贫办面向全国征集贫困地区农副产品及供应商名单,编制《全国扶贫产品目录》,保障“扶贫832”平台货源供应。今年2月,国务院扶贫办、中央网信办、教育部、农业农村部、商务部、国务院国资委、全国工商联等7家单位联合印发《关于开展消费扶贫的通知》(国开发办〔2020〕4号),对扶贫产品认定的范围、对象、流程和动态管理作出了具体安排。
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消费扶贫特别是扶贫产品认定工作。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开展消费扶贫助力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实施意见》(渝府办〔2019〕12号)明确要求,有关区县政府要做好农产品认定、推介工作,实行产品名录制度。为规范扶贫产品管理,推动消费扶贫工作有序开展,助力脱贫攻坚,市扶贫办牵头制定了《办法》,报请市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同意并印发,作为全市扶贫产品认定工作的指引性文件。
二、主要内容
《办法》包含扶贫产品定义、认定管理原则、组织管理、申请条件、认定程序、监督管理6方面内容,明确了产品认定的范围、条件、流程和相关方面职能职责,引导各区县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和自愿申请的原则认定扶贫产品,帮助销售贫困村、贫困户生产的农副产品。
三、核心举措
注册地在我市33个有扶贫开发任务的区县的市场主体向本地扶贫部门提出申请并按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经区县扶贫部门会同本级有关职能部门对申请认定的市场主体和产品进行审核、公示并报市扶贫办复核;市扶贫办复核后定期汇总上报国扶办。其中,市扶贫办牵头开展扶贫产品认定管理工作;各市级职能部门指导区县做好扶贫产品推荐、质量监管等工作;各区县负责制定辖区内扶贫产品认定管理工作实施方案,鼓励和指导各类满足条件的市场主体按标准生产产品,按照“成熟一个、推荐一个”的原则对辖区产品应推尽推。
四、适用对象和标准
(一)适用对象
注册地在我市33个有扶贫开发任务的区县且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合作社等市场主体,或参与贫困地区脱贫攻坚的市场主体及社会组织。
(二)执行标准
1. 具有一定带贫成效。至少满足一项:推荐产品主要原材料来源在18个贫困县所辖行政区域或33个有扶贫开发任务区县的贫困村,带动贫困人口数量达到一定规模;推荐产品的生产、加工基地,采取用工、资产收益、土地流转、发展订单生产等多种方式建立稳定的带贫机制并取得明显成效;未来1年,市场主体收益分配给贫困村集体经济和贫困户的合计不低于10%;过去1年内,贫困户占市场主体人工支出不低于10%。
2. 市场主体和产品应具备相应的资质,符合国家、我市及行业标准。
3. 价格与同类产品接近。
4. 市场主体近三年内无质量安全事故、无严重违法违规和有损贫困户合法权益行为。
5. 优先支持参与“万企帮万村”精准扶贫行动的市场主体申请扶贫产品认定。
五、注意事项
(一)实行动态管理。《产品目录》实施动态管理,有效期为1年。申请单位在有效期满前3个月再次提出申请认定。有效期内,若产品状况、带贫情况发生变化,申请单位应及时向原认定单位报告。对不再符合认定条件或出现问题被核实的产品,将其清理出《产品目录》并在中国社会扶贫网予以公布。对有违法违规行为市场主体所生产的产品和出现严重质量和食品安全问题的产品,一经查实,立即将其清理出《产品目录》并将相关市场主体纳入扶贫失信黑名单,情节严重的由相关部门依法追究责任。
(二)加大支持力度。引导有条件的区县研究制定奖补方案和配套政策,支持激励生产、加工、销售扶贫产品的市场主体做大做强,带动更多市场主体参与扶贫产品的生产和研发,丰富我市扶贫产品资源。推荐条件适宜的产品优先使用扶贫类公用品牌、优先认定“三品一标”、优先纳入质量安全追溯系统、优先推荐进入优质渠道(专柜、专区、专馆、大型商超、电商平台等)或推介给有采购任务的单位,推动扶贫产品卖得掉、卖得快、卖得好、卖得远。
六、名词解释
扶贫产品。指在我市33个有扶贫开发任务的区县生产、加工、销售,通过本办法认定列入国务院扶贫办《全国扶贫产品目录》且在有效期范围内的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