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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脱贫人口稳定就业政策文件摘录——公益性岗位

        日期:2022-10-28

        1.公益性岗位是指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开发(以下简称开发主体),符合社会公共利益需要,用以过渡性安置就业困难人员的协助管理和公共服务类的非营利性岗位。关于印发<重庆市公益性岗位开发和管理办法>的通知(渝人社发〔2016239号)

        2.公益性岗位补贴标准应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全额补贴(非全日制公益性岗位按照当地最低小时工资标准计算),所需资金在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公益性岗位补贴期限一般不超3年,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最长不超过5(以初次核定其享受公益性岗位补贴时年龄为准)。《关于印发<重庆市公益性岗位开发和管理办法>的通知(渝人社发〔2016239号)

        3.在小型交通基础设施建设领域积极推广以工代赈,进一步开发“四好农村路”各类公益性岗位,拓宽脱贫人口和农村就业困难人员就业渠道。《关于巩固拓展交通运输脱贫攻坚成果全面推进乡村振兴的实施意见》(交规划发〔202151号)

        4.用好乡村现有的和新开发的公益性岗位,托底安置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及其家庭成员就业。《关于做好巩固拓展残疾人脱贫攻坚成果有关工作的意见》(残联发〔202114号)

        5.对于难以通过市场渠道实现就业的脱贫人口和易致贫边缘人口,要开发一批消杀防疫、保洁环卫、社区服务等临时公益性岗位进行过渡性安置。《关于做好全市脱贫人口、易致贫边缘人口稳岗就业的通知》(渝扶办发20214号)

        6.用好乡村公益性岗位。保持乡村公益性岗位规模总体稳定,加大各类岗位统筹使用力度,优先安置符合条件的脱贫人口特别是其中的弱劳力、半劳力,动态调整安置对象条件。健全“按需设岗、以岗聘任、在岗领补、有序退岗”管理机制,进一步规范乡村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及时纠正查处安置不符合条件人员、违规发放补贴等行为。加强岗位统筹管理,保持同一区域内类似岗位间聘任标准、待遇保障水平等基本统一。对公益性岗位安置脱贫人口按规定给予公益性岗位补贴和社保补贴,购买意外伤害商业保险,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或劳务协议,每次签订期限不超过1《关于切实加强就业帮扶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助力乡村振兴的通知》(渝人社〔2021237号)

        7.加大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力度,根据本地实际开发适合农民工和脱贫人口的公益性岗位,按规定托底安置通过市场渠道无法就业的农民工和脱贫人口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民工和脱贫人口就业帮扶工作的通知渝人社办〔2022107

        8.依托乡村建设行动和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提升等,按照“岗位按需开发、规模总体稳定、规范有序管理”的原则,统筹用好各类乡村公益性岗位,托底安置其中符合就业困难人员条件的弱劳力、半劳力和无法外出、无业可就的脱贫人口。《关于做好2022年脱贫人口稳岗就业工作的通知渝人社2022191号)

        9.加强公岗开发管理。加大公益性岗位开发力度,优先安置弱劳力、半劳力和无法外出、无业可就的脱贫人口,确保规模保持总体稳定。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非全日制公益性岗位按照当地最低小时工资标准)给予公益性岗位补贴。对聘用期满仍然难以通过其他渠道实现就业的人员,可按程序再安置一次,公益性岗位补贴期限重新计算。用人单位可按规定同步享受社会保险补贴。非全日制公益性岗位脱贫人口,以个人身份参加社会保险,可按规定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支持非全日制公益性岗位就业人员利用工余时间打零工增加收入。《关于印发<促进脱贫人口稳岗就业十三条政策措施>的通知》(渝乡振发〔20225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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