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自治县)、两江新区、西部科学城重庆高新区、万盛经开区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住房城乡建设、交通、水利行业主管部门,金融管理部门,各银保监分局,各金融机构,市、区县(自治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扎实稳住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的通知》(国发〔2022〕12号)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在全市工程建设领域全面推行以工程保函替代现金缴纳投标、履约、工程质量等保证金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本市行政区域内,市和区县(自治县)、两江新区、西部科学城重庆高新区、万盛经开区审批、核准、备案的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含本市上报国家审批、核准的项目),全面推行以工程保函替代现金缴纳投标、履约、工程质量等保证金。
工程保函包括银行保函、保证保险和担保保函。工程保函应遵守“先行赔付、后续追偿”的赔付原则,与现金具有同等效力。对已采用现金提交保证金的,招标人应允许中标人用符合要求的工程保函置换。
二、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管局负责牵头制定投标保函示范文本。市级住房城乡建设、交通、水利行业主管部门分别负责牵头制定行业履约、工程质量保函示范文本。地方金融管理部门、银保监局负责加强对金融机构经营和服务行为的监管,指导金融机构合法合规开展相关业务。
各级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和金融监管部门要依据各自职责分工,加强对工程保函运用各方的监督管理,通过多种形式做好宣传引导工作,积极稳妥推进投标、履约、工程质量等工程保函替代现金缴纳保证金工作。
各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服务机构要为工程保函的推广运用提供便利。
三、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投标人可以采用现金、工程保函、现金与工程保函组合的形式提交各类工程保证金,不得限定只能采用某一种方式缴纳保证金。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含其中的合同条款)中明确工程保函的形式、期限等具体要求以及工程保函示范文本,明确要求工程保函申请人提交的工程保函要严格执行工程保函示范文本,不得对工程保函示范文本中的实质性内容进行修改。
四、工程保函申请人对所提交的工程保函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严格响应招标文件提出的保函开立要求。工程保函申请人应选择在渝依法设立总部或者设有分支机构的金融机构开具工程保函(包括纸质保函或电子保函)。开具的工程保函为纸质保函的,保函应注明在重庆市辖区范围内的核验地址和核验方式。
五、工程保函的受益人应对申请人提交的工程保函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进行核验。对核验不合格的工程保函,视为未提交工程保函。工程保函涉及弄虚作假或其他违法违规的,移送相关部门处理。
六、工程保函的开立人应当是具有相应资格的银行、保险机构、融资担保公司,其信用资质、履约能力、担保能力、赔付流程、安全保密等应符合工程保函业务条件。工程保函开立人开具的工程保函应合法合规,符合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和金融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满足招标文件约定要求。工程保函开立人应当充分保障受益人的合法权益,在收到受益人的书面付款通知和保函中载明的相关材料后,对资料齐全、符合理赔条件的,应当按规定先行履行赔付义务后再向申请人追偿。
七、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要公开明确金融机构进入电子保函系统应具备的接入技术标准和管理细则,持续推动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接入电子保函系统,逐步扩大电子保函应用范围。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要按照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和金融监管部门发布的工程保函示范文本的要求,优化电子保函系统,为市场主体提供合法、合规、便利的服务。
八、从2022年9月1日起办理招标文件备案的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文件应按本通知要求修改完善相关内容。其他工程建设项目可参照执行。
重庆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重庆市交通局 重庆市水利局
重庆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重庆监管局
2022年8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