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重庆市测量标志保护实施细则》的政策解读
《重庆市测量标志保护实施细则》(渝规资规范〔2022〕4号)(以下简称《细则》)已公布实施。现将相关政策解读说明如下:
一、制定背景
2020年我市各区县完成了辖区内永久性测量标志进行了核查,从核查结果来看,被破坏的测量标志占比46%,近一半被破坏,测量标志保护现状不容乐观。2020年11月25日,自然资源部办公厅下发了《关于加强测量标志保护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办﹝2020﹞52号),明确要求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认真落实以属地化保护为主的分级管理制度,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测量标志保护工作。
我市目前无测量标志保护相关办法或细则指导测量标志管理保护具体工作。为做好我市测量标志保护工作,指导测量标志管理保护,提升我市测量标志保护水平,结合我市实际,编制了该《细则》。
二、主要内容
《细则》共二十三条,对我市测量标志的分级管理、建设使用、分类保护、委托保管、巡查维护、拆迁审批、维修恢复、档案和保密管理等方面做出了具体规定。主要包括了以下六个方面:
(一)明确测量标志管理职责和经费保障
市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主管全市测量标志管理保护工作,市、区县(自治县)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按测量标志等级具体负责自然资源部和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设置的测量标志的保护工作。军队测绘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军事测量标志,其他部门负责管理本部门设置的测量标志。(第三条)
经费保障是测量标志保护的基础,《细则》规定测量标志保护工作所需经费应当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专款专用。(第四条)
(二)规定测量标志建设和使用要求
明确测量标志建设基本要求,测绘人员使用测量标志应遵循的规定。使测量标志建设、使用有规可依。(第五条、第六条)
(三)实行测量标志分类保护制度
为提升测量标志保护水平,响应自然资源部对国家级测量标志分类保护的要求,将有限的测量标志保护经费效益最大化,规定我市测量标志实行分类保护制度,《细则》规定了重点保护类测量标志范围,标志分类保护措施,能够具体指导我市测量标志分类保护工作。(第七条、第八条)
(四)测量标志委托保管、巡查维护和宣传教育
明确了标志保管单位的选择和保管津贴的发放标准,细化了标志保管职责;规定了测量标志巡查维护周期;从设立景观型测量标志、申报文物保护、标志用地办理和保护宣传等方面引导增强公众测量标志保护意识。(第十条~第十四条)
(五)测量标志拆迁、损毁查处、维修和恢复
规定了建设单位拆迁测量标志申请材料、拆迁审批主体和标志拆迁注意事项,测量标志损毁查处流程,维修恢复主体和要求,为我市测量标志的拆迁、损毁查处、维修和恢复提供了依据。(第十五条~第十九条)
(六)测量标志资料管理
各级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建立本行政区域内测量标志档案,市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测量标志管理信息系统重庆区域的管理。各级规划主管部门将测量标志录入全国测量标志管理信息系统,并及时更新测量标志全生命周期信息。测量标志点之记、坐标资料按测绘成果保密相关规定进行管理。(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
三、需要说明的问题
《细则》编制经过了充分的调研、讨论和征求意见,有以下几个问题需要说明。
(一)测量标志管理职责的确定。
自然资源部要求地方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按照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确定的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各级各类测量标志保护工作。经过调研,浙江、辽宁、江西等省均按测量标志等级进行分级管理,但各省分级管理标准不一。
为合理确定我市测量标志分级管理标准,对我市现有测量标志进行统计,目前我市重力点、天文点、Ⅰ等水准点、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B级及以上卫星大地控制点、仪器检定场专用测量标志、重庆市独立坐标系原点和定向点共约680点,剩余测量标志约4080点,剩余测量标志平均到每个区县107点。
根据以上自然资源部要求、相关省份做法和我市测量标志数量统计,《细则》确定市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主管全市测量标志管理保护工作,同时具体负责重力点、天文点、Ⅰ等水准点、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B级及以上卫星大地控制点、仪器检定场专用测量标志、重庆市独立坐标系原点和定向点管理保护工作;区县(自治县)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设置的Ⅱ等及以下水准点、C级及以下卫星大地控制点、三角点和其他测量标志的保护工作。
(二)测量标志分类保护范围和措施的确定
为响应自然资源部对国家级测量标志分类保护的要求,同时将有限的测量标志管理保护经费效益最大化,提高测量标志保护水平,减少测量标志重复建设费用。《细则》规定对测量标志分类保护,分类保护划分标准和分类保护措施参考自然资源部对国家级测量标志的要求。
(三)测量标志委托保管单位的选择和保管津贴发放
选择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为保管单位可以提高测量标志“国家财产”属性,减少标志人为损毁概率,标志损毁时也可协助主管部门及时处置;选择基层规划和自然资源所为保管单位可以增加测量标志巡查的频率,更好保护测量标志。
为提高测量标志保管单位人员的积极性,增强标志保管责任感,切实做好测量标志保管工作,《细则》规定各级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以对保管单位和保管人按每年每座一百元至三百元的标准发放保管津贴。以此为依据,各区县可将测量标志保管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保障测量标志委托保管工作有效实施。
(四)测量标志拆迁审批主体的确定
从不同等级标志建设技术要求、属地化管理和减少建设主体拆迁申请时间成本等方面考虑,规定市、区县(自治县)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根据《细则》第三条规定的管理职责范围负责测量标志的拆迁审批工作。
(五)测量标志管理信息系统管理
自然资源部已建立了全国统一的、基于互联网的全国测量标志管理信息系统,根据自然资源部要求,市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测量标志管理信息系统重庆区域内测量标志的管理。
(六)测量标志保密管理
2020年6月18日自然资源部和国家保密局联合印发的《测绘地理信息管理工作国家秘密范围的规定》中规定,“涉及军事、国家安全要害部门的点位名称及坐标;与军事、国家安全相关的国民经济重要设施精度优于(含)±10米的点位坐标及其名称属性”和“国家等级全球导航卫星系统(GNSS)大地控制点、天文、三角、导线的观测成果”属于国家长期秘密。部分测量标志点之记中有较为精确的经纬度坐标,因此高等级测量标志点之记属于国家秘密范畴,《细则》规定测量标志点之记、坐标等资料属测绘地理信息管理工作国家秘密目录的,按照测绘成果保密相关规定进行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