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森林人家申报管理办法》征求意见采纳情况表
序号 | 单位 | 修改意见 | 是否吸纳 | 理由 | 备注 |
1 | 重庆林投公司 | 一、建议将第三条修改为“森林人家坚持“属地管理”的管理原则。市、区(县)两级林业主管部门为森林人家行业指导部门,市级林业局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是编制发展规划、制定行业规范;区县林业主管部门受理和认定森林人家、督促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森林人家进行属地管理。” | 已吸纳 | ||
二、建议在第五条增加“经营场所无违法违规占用土地、林地行为。”款项。 | 已吸纳 | ||||
2 | 永川区林业局 | 第七条(二)建议修改为:“对认定通过的森林人家,在区县(自治县)林业主管部门网站或公示栏公示7个工作日无异议后,由区县(自治县)统一授予森林人家称号。” | 已吸纳 | ||
3 | 石柱县林业局 | 第二条修改为:本办法所称森林人家,是指依托良好的森林景观,融森林文化与民俗风情为一体,从事森林康养、森林旅游接待服务,并由林业主管部门认定的经营主体。 | 已吸纳 | ||
第五条(二)修改为:具有工商、税务、卫生、食品(增加)、消防等国家相关部门认可的运营条件。 | 已吸纳 | ||||
第六条(二)修改为:区县(自治县)林业主管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认定。 | 已吸纳 | ||||
第七条 (一)修改为:区县林业主管部门对申报主体的硬件设施、经营环境、管理服务水平等条件,可相关人员现场进行综合审查核定; | 已吸纳 | ||||
第七条(二)修改为:对认定通过的森林人家,在区县(自治县)林业主管部门网站或所在地村(居)委(建议增加内容)公示7个工作日无异议后,由区县(自治县)统一授予森林人家称号。 | 已吸纳 | ||||
第八条 修改为: 经认定的森林人家,区县林业主管部门可根据经营主体硬件设施提档升级改造投资等按6万元/户标准予以奖补。同时,森林人家优先享受以下扶持政策: | 未吸纳 | 按照以前补助政策5万元/户标准予继续执行。 | |||
4 | 南川区林业局 | 建议将第七条中,第一项修改为区县林业主管部门对申报主体硬件设施、经营环境、管理服务水平等条件,可组织专家进行现场综合评审认定。 | 已吸纳 | ||
建议将第八条中,区县林业主管部门可按不低于5万元/户标准予以奖补,修改为相关单位予以一定补助。 | 已吸纳 | ||||
建议将第九条中,第一项修改为建立森林人家经营户规范和森林人家经营活动档案,第二项修改为森林人家经营者应规范悬挂统一的森林人家标志。 | 已吸纳 | ||||
5 | 规财处 | 建议删除乡村振兴补助资金,修改为“符合条件的森林人家优先享受各类涉林补助资金和其他有关扶持政策”。 | 已吸纳 | ||
6 | 预防处 | 第五条:建议增加“认真落实森林防火经营主体责任,及时清理森林火险隐患,做好森林防火宣传,配备必要防灭火设备,未曾出现因责任落实不到位而发生森林火灾的。” | 已吸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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