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市民政局、市农业农村委印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村级建制调整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为充分保障群众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进一步增强社会公众对政策的理解与支持,现作如下政策解读。
一、背景依据
为贯彻落实中共重庆市委办公厅、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严格规范村庄撤并工作的通知》精神,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共重庆市委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完善城乡社区治理的实施意见》《重庆市居民委员会选举规程》等文件相关规定,市民政局对村级建制调整的条件、程序进行了进一步规范,起草形成《关于进一步规范村级建制调整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并在市民政局公众信息网面向社会征求意见,2次征求相关市级部门和基层意见,修改完善后经市民政局党组会议审议通过,同市农业农村委会签后,印发了《通知》。
二、主要内容
《通知》分为四大部分。
(一)关于村级建制调整条件。《通知》依据相关文件明确拟调整的村级建制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一是村(组)集体所有的土地已被依法全部征收,应当撤销村(组)建制的;二是村(组)集体所有的土地留有少量尚未征收,可以根据实际撤销村(组)建制,且社会服务可以由邻近村(社区)代管的;三是管辖半径过大、涵盖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过多,需适当调整其管辖范围的。在拟调整前,所涵盖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要完成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并完成“政经分离”。
(二)关于村级建制调整程序。《通知》明确,村级建制调整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调查摸底,提出调整方案,村民会议讨论同意后,报请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按照市委办公厅、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严格规范村庄撤并工作的通知》的要求,在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前征求市民政局意见,作出的批复报市民政局备案。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批复意见做好村委会建制调整后续工作。
(三)关于村级建制调整后续工作。《通知》要求,扎实做好村级建制调整相关配套工作,及时完善村(社区)级组织,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及时成立村(社区)党组织;民主选举村(居)民委员会等村(居)民自治组织及其他各类组织;优化完善城乡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布局,补齐必要的基础设施;大力提升社区服务水平,丰富服务内容;着力保障村民合法权益,稳妥处置农村集体资金、集体资产、集体资源。
(四)关于村级建制调整工作要求。《通知》强调,开展村级建制调整工作要坚持党建引领、以人为本、依法依规、稳妥推进等基本原则,村级建制应保持总体稳定,原则上不进行大规模撤并调整。要切实加强风险意识,村级建制调整前应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严格落实风险防控和化解措施。各区县(自治县)民政部门、农业农村部门要积极会同相关部门加强对村级建制调整工作的指导和支持,完善相关措施,做好相关配套政策的衔接,严格执行法定民主程序,严格依法办事。
四、适用对象
《通知》适用于全市村级建制调整,主要包括设立、撤销和范围调整。
五、执行时限
自通知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