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于2022年12月8日经市第五届人民政府第19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于2023年1月5日公布,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为便于社会公众广泛知晓《办法》内容,现对相关政策作出如下解读。
一、修订背景和依据
制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对保障法律法规有效实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具有重要意义。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二十大报告中强调,要“健全行政裁量基准”。2021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增加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22〕27号)首次从国家层面对建立健全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作出全面系统的安排。现行的《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自2010年实施以来,对规范我市的行政处罚裁量权,保护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起到了积极作用。但是现行办法有关基准制定、基准适用和裁量规则等内容已经与国家最新规定不适应。为进一步规范行政处罚裁量行为,保障和监督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正确行使,切实提高行政执法水平,不断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市政府决定全面修订现行办法。
二、《办法》主要内容
(一)加强裁量权管理。一是明确各级行政机关制定和实施裁量基准的主体责任。二是规定司法行政机关和上级行政机关的监督指导职责。三是规范行政机关内部的监督管理。
(二)规范裁量基准制定。一是明确裁量基准的制定权限。二是规定裁量基准的主要内容、制定要求、制定程序和修改评估。三是与国家部委制定的裁量基准,以及区县细化上级行政机关裁量基准的衔接。
(三)完善裁量规则规范。一是分别列举不予处罚、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从重处罚的情形。二是明确罚款数额的裁量规则。三是规定多种裁量情节和并处的裁量规则。
(四)明确裁量基准适用。一是明确裁量基准的调整适用及其程序。二是要求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对裁量基准的适用作出说明。三是通过执法监督、备案审查和行政复议等途径对裁量基准的适用进行监督指导。
三、《办法》主要特点
(一)增强了裁量的合理性、规范性。《办法》完善了裁量基准的制定主体和权限,新增了同过同罚以及行使裁量权时应当综合衡量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等因素,细化了罚款数额、裁量情节处理、并处等多项裁量规则,新增了裁量基准的评估和修改规定,进一步明确了怎样制定以及制定什么样的裁量基准,更加有利于行政机关掌握运用裁量规则作出公平合理的行政处罚。
(二)增强了裁量的适用性、科学性。《办法》进一步细化了不予处罚、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从重处罚3类情形,为行政机关制定免罚清单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依据;规定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内容嵌入行政执法信息系统,为执法办案提供精准指引,提高政府监管效能;针对行政机关适用裁量基准可能出现明显不当、显失公平等情况,明确规定经法定程序可以调整适用,能有效避免小过重罚等情况发生,切实保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
(三)增强了裁量的指导性、约束性。《办法》从横向、纵向和内部三个维度完善了司法行政部门、上级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内设机构对行使裁量权情况的指导监督职责;新增了裁量基准在行政复议中的运用、行政复议可以对裁量基准进行附带审查等,增强了指导监督的合力,将有效防止过罚不相适应、重责轻罚、轻责重罚的裁量行为出现。
政府规章原文:
http://sfj.bjyjxg.com/zwgk_243/zfxxgkml/sflzyj/sfjszfgz/202301/t20230116_11508827.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