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 11500000009276433Y/2022-00897 | [ 发文字号 ] | |
[ 主题分类 ] | 水利、水务 | [ 体裁分类 ] | 其他 |
[ 发布机构 ] | 市水利局 | ||
[ 成文日期 ] | 2022-11-23 | [ 发布日期 ] | 2022-11-24 |
《重庆市小水电站生态流量监管办法》政策解读
《重庆市小水电站生态流量监管办法》(渝府办发〔2022〕121号,以下简称《办法》),于2022年9月19日经市人民政府第19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11月12 日正式印发。为便于社会公众广泛知晓《办法》内容,正确理解执行,现对相关政策作出如下解读:
一、《办法》出台的背景依据
2017年以来,中央生态环保督察和国家长江办生态环境警示片在反馈各地生态环境保护存在的问题时,不同程度指出各地存在“小水电站生态流量泄放不足导致河道断流”问题。我市由于辖区小水电站分布广、数量多、前阶段管理不规范等,此类问题较为突出。为此,我局按照水利部、生态环境部等国家部委统一部署,结合实际情况,在全市全面开展了小水电清理整改工作,目前已基本消除了境内因小水电站造成的河道脱水、断流等问题,有效减少了因减脱水引起的河道生态问题,增加了流域环境容量,但整改过程中仍有部分电站未按规定开展生态流量泄放。针对部分电站未按规定开展生态流量泄放问题,近年来广东、浙江、湖北、安徽等地从建立健全小水电站生态流量监督管理长效机制出发,均已印发实施相应监督管理办法。
为切实推进中央生态环保督察和国家长江办生态环境警示片问题整改,全面规范和加强我市小水电站生态流量泄放及监管工作,推动我市小水电行业绿色发展,维护河流生态安全,我局按照职能分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水利部生态环境部关于加强长江经济带小水电站生态流量监管的通知》(水电〔2019〕241号)相关文件规定,开展了《办法(送审稿)》起草工作。
起草过程中,我局严格执行《重庆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多次征求市级相关部门、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小水电站业主意见,通过重庆市水利局公众信息网2次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共征集到意见35条(其中,已采纳12条,因无法律法规依据、与上级文件有冲突等原因未采纳23条),意见征求及采纳情况于2022年7月在重庆市水利局公众信息网上进行了公告。
二、《办法》的主要内容
《办法》是做好小水电站生态流量监管工作的基本依据,对规范我市小水电站生态流量监管、修复河流生态等具有重要作用。
《办法》共十六条,第一至三条主要对该办法起草的依据、适用范围、监管原则及部门职责进行了界定;第四至十条对生态流量的计算、确定、变更及生态流量泄放设施和监测装置的设计、建设、使用进行了规定;第十一条明确了水电站业主是生态流量泄放的责任主体,要加强生态流量泄放设施、监测装置的运行维护,保证泄放设施和监测装置正常运行等;第十二至十五条从定期检查、问题整改、督办机制、问题举报等方面阐述了如何有效开展监管工作;第十六明确了开始执行时间。
三、专业名词解释
《办法》涉及的专业名词解释如下:
本办法所称生态流量,是指满足小水电站坝(闸)下游河道生态保护要求、维持生态系统结构和功能所需要的流量(水量、水位)及其过程。
本办法所称生态流量泄放设施,是指用于满足规定的生态流量值的工程措施,包括水闸限位、闸坝开孔、坝顶开槽、埋设管道、渠首开孔、生态机组泄放等多种方式。
本办法所称生态流量监测装置,是指用于实时监测监控小水电站下泄生态流量的装置,包括视频监控装置、流量监测设施和数据传输等设备。
本办法所称小水电站生态流量监管平台,是指由多通道动态监测装置、多线程接收系统、后台小水电站管理与预警系统等构成的现代化信息集成应用平台。
相关链接: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小水电站生态流量监管办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