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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庆市万盛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行政规范性文件

        重庆市万盛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行政规范性文件

         

        重庆市万盛经开区管委会

        关于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

        万盛经开发〔2017〕79号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管委会各部门,经开区开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及有关国有企业,驻经开区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大气污染防治,改善城市空气环境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重庆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划定工作方案的通知》(渝环〔2016〕130号)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经管委会研究,决定划定我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以下简称禁燃区)。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燃区范围

        万盛街道、东林街道全域,万东镇部分区域(包括海棠社区、塔山社区、新房社区、红枫社区、莲池社区、莲池苑社区、永利社区、花卉园社区)和南桐镇部分区域(二郎峡社区、八零一社区、支路社区、皂角井社区、后湾社区),面积约22.56平方公里。

        二、禁燃区内禁止燃用的高污染燃料类型

        (一)除单台出力大于等于20蒸吨/小时锅炉以外燃用的煤炭及其制品(包括原煤、散煤、煤矸石、煤泥、煤粉、水煤浆、型煤、焦炭、兰炭等)。

        (二)石油焦、油页岩、原油、重油、渣油、煤焦油。

        (三)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其他高污染燃料。

        三、禁燃区管理规定

        (一)在禁燃区内,禁止销售、燃用高污染燃料。

        (二)在禁燃区内,禁止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已建成燃用高污染燃料设施的,应当改用天然气、页岩气、液化石油气、电或者其他清洁能源。

        (三)违反本《通告》规定的,区环保局、质监分局等相关部门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四、施行时间

        本通告自2017年12月31日起施行,《重庆市万盛经开区管委会关于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万盛经开发〔2016〕53号)同时废止。

         

        万盛经开区管委会
        2017年12月18日 

        (此件公开发布)

        重庆市万盛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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