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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 11500000MB1670436T/2017-00051 | [ 发文字号 ] | 渝文备〔2017〕885号 |
[ 主题分类 ] | 其他 | [ 体裁分类 ] | 行政规范性文件 |
[ 发布机构 ] | |||
[ 成文日期 ] | [ 发布日期 ] | 2017-09-29 |
重庆市人民政府外事侨务办公室关于制定重庆市APEC商务旅行卡申办企业资质量化标准的通告
渝文备〔2017〕885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外事侨务办公室
关于制定重庆市APEC商务旅行卡申办企业
资质量化标准的通告
渝外侨综〔2017〕35号
为进一步规范APEC商务旅行卡申办工作,充分发挥APEC商务旅行卡助推我市企业参与亚太地区经贸合作的作用,现制定重庆市APEC商务旅行卡申办企业资质量化标准并公布如下:
一、申办企业注册资金原则上不低于人民币100万元,依法完成上年度纳税,且未被列入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二、申办企业上年度进出口总额原则上不低于200万元(对进出口贸易处于起步阶段的或者进出口总额不能体现对外经贸活动的企业,可根据具体情况适度放宽条件)。
三、申请人应为申办企业中高层商务人员,在申办企业连续工作1年以上,且未被列入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四、国有企业申办APEC商务旅行卡须按因公出国相关管理办法办理。
上述规定自2017年9月18日起执行,之前的APEC商务旅行卡申办要求如与本通告冲突的,以此为准。
特此通告
重庆市人民政府外事侨务办公室
2017年9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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