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商业保理公司监管评级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两江新区、西部科学城重庆高新区、万盛经开区、保税港区金融工作管理部门,市商业保理行业协会,各商业保理公司:
为全面评估商业保理公司的经营管理与依法合规情况,加强商业保理公司分类监管和同质同类比较,合理配置监管资源,促进行业持续健康规范发展,根据《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商业保理企业监督管理的通知》(银保监办〔2019〕205号)等监管制度要求,我局制定了《重庆市商业保理公司监管评级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重庆市商业保理公司监管评级暂行办法
重庆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2022年12月13日
附件
重庆市商业保理公司监管评级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评估商业保理公司的经营管理与风险状况,加强商业保理公司分类监管和同质同类比较,合理配置监管资源,突出供应链产业链金融服务特色,促进商业保理公司持续健康规范发展,根据《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商业保理企业监督管理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19〕205号)等监管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重庆市辖区内依法设立且开业时间已满一个完整会计年度以上的商业保理法人机构。
第三条 重庆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金融监管局)负责组织实施、督导、确定全市商业保理公司的监管评级工作,各区县(自治县)金融工作管理部门配合市金融监管局对辖区商业保理公司开展监管评级。本办法所称监管部门,是指市金融监管局及各区县(自治县)金融工作管理部门。
第四条 商业保理公司监管评级是指监管部门根据日常监管掌握情况以及其他相关信息,按照本办法对商业保理公司的整体状况作出评价判断的监管过程,是实施分类监管的基础。
第五条 监管评级是商业保理公司非现场监管的重要内容,在整个监管流程中处于核心环节和基础性地位。商业保理公司监管评级应当在全面、客观、公平、公正、审慎的前提下进行:
(一)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监管评级要素中包括定量和定性两大类指标。
(二)总量与结构相结合。监管评级要素中体现整体规模和业务结构,注重横向、纵向对比,体现差异化评价。
(三)创新与规范相结合。支持行业开展产品业务创新,利用金融科技赋能商业保理,与分类监管政策、现场检查、政策试点、监管激励等工作有效联动,提升行业服务能力。
第二章 评级要素和评级方法
第六条 商业保理公司监管评级要素包括公司治理及内部控制、风险管理、合规情况、业务发展及经营成果、信息科技管理五方面内容,以及加分项目。商业保理公司监管评级要素由定量和定性两类评级指标组成。
第七条 商业保理公司监管评级方法主要包含以下内容:
(一)评级要素权重。各监管评级要素的标准权重分配如下:公司治理及内部控制(20%)、风险管理(25%)、合规情况(25%)、业务发展及经营成果(20%)、信息科技管理(10%)。
(二)评级综合得分。评级指标得分由监管部门按照各评分标准评估后结合专业判断确定。评级要素得分由各评级指标得分加总。评级综合得分由各评级要素得分汇总后获得。
(三)评级结果确定。根据分级标准,以评级得分确定监管评级初步级别和档次,在此基础上,结合监管评级调整因素形成监管评级结果。
第八条 商业保理公司监管评级结果根据得分划分为五个等级。监管评级得分在90分(含)以上为A级;得分在80分(含)至90分为B级;得分在70分(含)至80分为C级;得分在60分(含)至70分为D级;得分在60分以下为E级。
第九条 监管评级从A到E表示机构风险或问题越大,需要监管关注度越高。评级等级对应的含义如下:
(一)评级结果为A级,公司经营较为稳健,法人治理结构和内部控制完善,能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风险防控能力较强,经营业绩优良,经营服务行为较为规范。
(二)评级结果为B级,公司经营基本稳健,法人治理结构和内部控制逐步完善,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经营业绩良好,具备一定的风险防控能力。
(三)评级结果为C级,公司经营存在隐患,治理结构和内部控制存在薄弱环节,经营业绩一般,风险管控能力一般,需要监管予以关注,采取有针对性的改进措施。
(四)评级结果为D级,公司经营不稳定,治理结构和内部控制存在较大问题,风险管控能力较差,需要监管重点关注,亟待采取审慎的监管措施。
(五)评级结果为E级,公司治理结构和内部控制存在严重问题,可能存在重大风险隐患,需要监管高度关注,亟待采取严厉的监管措施。
第十条 对于存在以下情形的商业保理公司,监管部门可视情况动态下调商业保理公司监管评级等级,情节严重的可直接归入E级:
(一)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二)通过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地方各类交易场所、资产管理机构以及私募投资基金等机构融入资金;
(三)与其他商业保理公司拆借或变相拆借资金;
(四)发放或受托发放贷款;
(五)专门从事或受托开展与商业保理无关的催收业务、讨债业务;
(六)基于不合法基础交易合同、寄售合同、权属不清的应收账款、因票据或其他有价证券而产生的付款请求权等开展保理融资业务;
(七)实施“高利贷”“套路贷”和暴力收贷;
(八)违规变更名称、股东、注册资本、董事、监事、高管等有关事项;
(九)提供虚假报表及资料;
(十)“失联”“空壳”等经营异常机构;
(十一)国家规定不得从事的其他活动。
第三章 评级程序
第十一条 商业保理公司的监管评级周期为一年,评价期间为上一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年度评级工作原则上应于每年6月底前完成。
第十二条 监管评级流程分为以下5个环节:机构自评、监管信息收集、监管初评、监管复审、档案归集。
第十三条 参评机构对照监管评级指标自评打分。
第十四条 监管部门应当全面收集商业保理公司相关信息,为监管评级做好准备。信息收集渠道及内容包括:
(一)商业保理非现场监管信息系统中获取的数据;
(二)监管部门开展市场准入、现场检查、非现场监管等掌握的情况;
(三)监管文书、信访投诉核实的情况;
(四)其他部门开展的有关外部审计、巡视、检查、处罚等情况;
(五)商业保理公司内部制度文件、会议纪要、年报等;
(六)其他监管途径掌握的情况。
第十五条 监管部门可委托第三方机构协助开展监管初评工作,综合前期信息采集和日常工作中掌握的有关情况,开展年度监管初评。
第十六条 市金融监管局对初评等级进行监管复审,确定监管评级最终结果。监管复审可视实际情况,要求商业保理公司补充提交证明材料,或请初评单位对打分依据进行补充说明,也可视复评信息对监管初评等级进行动态调整。
第十七条 年度监管评级工作结束后,监管部门应做好相关文件及证明材料的归档工作。
第四章 评级结果运用
第十八条 市金融监管局建立监管评级公布和共享机制。年度监管评级结果形成后,应及时向商业保理公司、有关区县金融工作管理部门公布,可视情况向相关金融机构、主要股东等单位公布评级结果,并可以适当的方式和渠道向社会公布。
第十九条 监管评级结果应当作为衡量商业保理公司经营状况、风险程度和风险管理能力,分类制定监管规划、配置监管资源、采取监管措施和行动的重要依据。
(一)对监管评级为A级的商业保理公司,以非现场监管为主,定期监测各项监管指标、业务数据,视情况进行现场检查,在创新业务试点等方面给予适当支持。
(二)对监管评级为B级的商业保理公司,加强日常非现场监管分析,通过走访、会谈和调研等方式掌握最新经营状况,并保持一定的现场检查频率,及时发现公司经营管理中存在的风险和问题,督促其持续改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
(三)对监管评级为C级的商业保理公司,适当提高非现场监管和现场检查频率、深度,密切关注公司存在的薄弱环节,必要时约谈“三会一层”有关人员,督促公司采取措施改善经营管理、积极化解风险,依法对业务活动等采取监管措施。
(四)对监管评级为D级的商业保理公司,给予高度、持续监管关注,全面、及时掌握公司风险、问题情况和变化趋势,列为现场检查重点对象,制定有针对性的现场检查计划,增加与“三会一层”有关人员的监管会谈频次,建议其立即采取措施改善经营状况、降低风险水平,可根据违规情况调整部分业务。
(五)对监管评级为E级的商业保理公司,加大监管力度,可实施更加严格审慎的监管措施,视情节严重程度采取风险提示、督促整改、约谈高管或建议调整高管、列为现场检查重点、调整业务范围等监管手段,情节严重的依法依规采取风险处置措施。
第二十条 监管部门按机构建立监管评级台账,对监管评级中发现的问题,可通过风险提示、约见会谈、督促整改等监管措施,推动问题整改落实。加大监管评级结果运用,将整改落实情况纳入下一年度现场检查和非现场监管的重要参考。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3年1月30日起施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金融监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市金融监管局可根据有关政策法规及监管规定,结合实际适时修订完善本办法,推进年度监管评级和分类监管制度化、规范化、长效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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